法律文件中人称代词的英译汉语中人称代词不多。在英语中,凡是人称代词可以代替名词的地方,都要用代词。汉语在重复排名方面比较强,但不会过多使用人称代词。只有代词“起”在法律翻译中最合适。三种翻译方法:1。未经事先书面批准,一方应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利益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并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委托给任何第三方。未经事先许可,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利益,也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委托给第三方。(a)本合同以中文签署。如果有必要,它可以被翻译成其他语言。本合同用中文签署。如有必要,本合同可以翻译成其他语言。(b)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就其主题达成的完整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各方签署。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标的的完整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只能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3.(一)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合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b)由发生此类事件的商会或其他适当机构出具的证明应足以证明此类事件的存在及其持续时间。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的商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应足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和持续时间。转让转让1。下一方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无需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但以下情况除外:( I)转让方因合并、整合或其他重组而成立的任何公司,以及(ii)转让方可能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转让给的任何实体;前提是受让人书面同意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并提供文件证明该转让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I)参与转让方的合并、兼并或其他重组的任何公司,以及(ii)转让方可以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转让给的实体;但受让方应书面同意受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并提供文件证明受让方有资格和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2.未经事先书面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利益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委托给任何第三方。但是,乙方有权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利益转让给关联公司,并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委托给关联公司;前提是乙方应继续保证该关联公司将以本协议预期的方式完成股权的购买。未经事先书面批准,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利益,也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委托给任何第三方。但乙方有权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利益,并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委托给一家关联公司,但乙方应继续确保关联公司将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完成股权购买。3.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利益,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同意。尽管有本条款的上述规定,但(A)只要甲方仍有责任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甲方应有权将其权利转让给任何子公司、关联公司或继承实体;以及(B)乙方可以不经甲方同意,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而非部分权利转让给任何子公司。 乙方或其最终母公司的附属公司或继承实体(前提是,对任何此类附属公司的任何此类转让不应被视为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此类解除,且乙方仍应对甲方违反本条款的行为负责。 )任何违背本条款的转让都是无效的。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益。尽管本条有上述规定,但(A)甲方有权将其权利转让给任何子公司、关联公司或继承实体,只要适用,加拿大仍有责任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B)乙方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但非部分)权利转让给乙方或其最终母公司的任何子公司、关联公司或继承实体(但与任何此类子公司一样),这不应被视为解除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这样做,如果乙方违反本条规定,仍应向甲方承担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的任何转让企图均属无效。此处,此处以下指本协议,此处以下=本协议,此处以下=本协议项下应在法律文件中使用,以表达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义务翻译为“应该”表达道德义务,道德义务翻译为“应该”和“不应该站着”。虽然,正式术语这样是一个典型的法律术语,一般翻译为“应该(等。)”,有时视上下文可译为“以上”、“以上”。4.注册资本的转让(A)任何一方均可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对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出资,前提是首先获得董事会的一致同意和审批机构的批准,并符合本条的规定。任何一方均可将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转让给第三方,但该等转让必须首先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获得批准,并符合本条的规定。注册资本出资=对注册资本出资董事会的出资=董事会董事会审批机关=审批机关(b)当一方(“转让方”)希望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出资时,应向另一方(“非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通知”)。该通知应说明转让方希望进行转让,并应具体说明其希望转让的权益、转让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拟议受让人的身份。(受让方)。当一方(“转让方”)欲将其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出资转让给第三方时,应向另一方(“非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通知”)。该通知应表明转让方希望转让其出资,并指明拟转让的股权、转让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受让人(“受让人”)的身份。在合同中,为了描述简单,便于参考,使用了括号内大写字母的词语来定义前面的对象,但省略了“以下简称”(以下简称)这一短语。(c)非转让方应享有优先购买权,以(I)不低于通知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或(ii)按照(e)段中规定的公平市场价值购买全部权益。如果非转让方选择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其应在实际向非转让方发出通知后三十(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转让方(接受通知)其有意购买拟转让的全部权益。非转让方有优先权(I)按照不低于通知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评估的公平市价购买所有这些股份,或(ii)根据(e)的规定。如果非转让方决定行使优先权,应在转让方实际向非转让方发出通知后三十(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转让方(“接受通知”),表明其有意购买所有拟转让的股份。在合同中,所有表示数字的文字(包括金额和天数)都用英文书写,习惯上用括号附上相应的阿拉伯数字。翻译时,也这样做。(d)如果非转让方未能在该三十(30)天期限内对通知做出书面回应,则应视为非转让方已同意转让。如果非转让方同意,转让方可根据通知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此类权益转让给受让人,但不能以其他方式转让,前提是此类转让在通知送达后六(6)个月内进行,且受让人书面同意受本合同和公司章程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并遵守这些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应在协议签署后的四(14)天内向非转让方提供其与受让人签署的转让协议的副本。如果非转让方未能在上述三十(30)天内做出书面答复,则视为其同意转让。如果非转让方同意或被视为同意转让,则转让预防可以根据通知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而非其他条款和条件)将这些股份转让给受让方,转让方必须在通知发出后六(6)个月内这样做,受让方必须书面同意服从和遵守本协议和公司章程的条款和条件。在与受让人签署转让协议后的十四(14)天内,转让方应提供一份由非转让方签署的转让协议的副本。(e)如果非转让方选择以公平市价购买拟转让的权益,非转让方应在接受通知中说明其选择,并应在接受通知中包括至少两(2)家在中国进行估价的国际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转让方应在收到接受通知后三十(30)天内向非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对拟转让的权益进行估价。非转让方应安排估价,估价应在交付接受通知后三(3)个月内完成。如果非转让方决定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应在接受通知中表明其意向,并列出至少两(2)家具有中国经验的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转让方应在收到接受通知后三十(30)日内向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指定转让方未提供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对拟转让的股权进行评估。非转让方应安排评估,评估应在接受通知发出后三(3)个月内完成。选择或决定做某事。用作不及物动词,形式词,翻译成“决定”。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合资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分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合资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分包。2.如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应事先获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此外,在法律允许的相同条款和条件下,重要方应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一方欲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应事先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此外,在法律允许的同等条件下,另一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一方将另一方的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转让给另一方的关联公司,该方特此放弃其优先购买权。各方进一步同意促使其任命的董事会董事投票赞成任何此类提议的转让。如果由于公司重组,甲方将其在CJV的股权转让给其新成立的关联公司(“甲方关联公司”),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保证,保证甲方关联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一方将其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转让给关联公司,另一方在此放弃其优先购买权。各方进一步同意敦促其任命的董事投票支持提议的转让。如果甲方因公司重组而将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股权转让给其新设立的关联公司之一(“甲方的关联公司”),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份书面担保,以确保甲方的关联公司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3.如果一方(“有意转让方”)打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在本条款中统称为“转让”)其在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在本条款中统称为“转让股权”),其应首先向其他两方发出书面通知(“转让通知”),说明其进行转让的意图、转让股权的数量、购买股权的条件以及拟议受让人的身份。其他两方拥有优先购买被转让股权的权利。如果其他两方行使其优先购买权购买全部(而非部分)被转让的股权,他们应在收到转让通知后九十(90)天内,以等于转让通知中规定的出售价格的价格购买被转让的股权。如果其他两方未能行使该优先购买权或在(90)天期限内付款,则应视为他们已事先书面同意拟议的转让。当意向转让方转让被转让的股权时,该转让的实际条件不得优于转让通知中规定的购买条件。如果有意转让方为乙方或丙方,且由于中国法律的限制,甲方不能增加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比例,则甲方应有权将其优先购买权转让给甲方批准的第三方。如果一方(“有意转让方”)有意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在本条款中统称为“转让”), 当转让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在本条中统称为“股权转让”)时,应首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双方(“转让通知”),表明其转让意向、转让的股权数量、购买条件和拟受让的地位。 另外两方有优先购买和转让股权的权利。如果其他两方行使其优先购买全部(而非部分)转让股份的权利,他们应在收到转让通知后九十(90)天内按照转让通知中规定的销售价格购买转让股份。如果其他两方未能在九十(90)天内行使其优先购买权或向提议的转让人支付销售价格,则应视为他们已事先书面同意提议的转让。拟转让方转让所转让股权时,实际转让条件不得优于转让通知中的购买条件。如拟转让给乙方或丙方,且甲方因中国法律不能增加其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份比例,甲方有权将其优先购买权转让给其认可的第三方。
正文
法律术语的翻译(法律英语名词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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