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令夜凉如水,坐看牛郎织女。”转眼间,又到了七夕,一个被中国人赋予美丽传说和象征爱情的节日。其实在恋人之间的那些事里,法律知识点往往会被赋予“传说”,不多不少,正好七斤。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他们。那些关于“礼物”的传说01据说牛郎织女在七夕互赠礼物或花钱,在法律上应该算是一般的礼物,但如果已经实际履行,是不允许撤销的。分析:原则上这个传说是真的——七夕礼物理性赠送,理性接收。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不超出日常生活交往范围的财物,视为一般赠与,已实际履行的赠与原则上不得撤销。双方分手后,赠与人要求退款的,一般不予支持。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恋爱关系终止,赠与人要求返还,法院往往会以赠与目的落空为由作出应当返还的认定。至于什么是“大量财产远远超出日常生活范围”,毕竟个人收入和消费水平不同。在具体案件中,双方的个人收入、家庭收入、在一起的时间、经济往来等都可能影响对这个问题的判断。但如果非要说“白”和“高富帅”之间的七夕礼物是价值百万的跑车,请原谅法官面对普罗大众,“把跑车当玩具”的日常生活超出了法官的认知范围。02据说七夕,牛郎(或织女)给织女(或牛郎)转账时,有“520”、“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数字,都是表达爱意和祝福的。它们是礼物,不会被认为是借出。分析:真的只是传说——爱情的暗语有时候只是你所想的。“520”、“666”、“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数字,一般被认为是爱情的含蓄表达。当恋人之间的金钱转移缺乏“明示”时,“爱”可以推定为金钱转移方的真实表达。但前提是转移发生在恋人之间,双方缺乏“明示”。实践中,在转“1314”的同时,注“借”;发10个“520”的红包,说“宝贝,你暂时拿着吧”,这种情况并不少见。这时候可以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要求对方归还,来支持转让方。另外,数字表达爱情的时候,比如201314(爱你一生一世),在表达目的的同时,与彩礼的讨论不谋而合。那么,这样的转让即使不构成民间借贷,也可能被责令返还。据说织女在七夕收到牛郎送的钻戒,就能实现个人财产的永恒增值。分析:钻石虽好,但理性持有。对于恋爱婚姻中的女方来说,男方送的钻戒能否永远成为她的个人财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1)如果男方纯粹基于表达爱意而自愿赠与,则为一般赠与。即使分手后,除非女方主动回报,否则男方无权要求回报;(2)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可以构成彩礼或者附条件赠与。关系终止时,男方可以要求返还;(3)婚前赠送钻戒后离婚,一般应视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但钻戒构成彩礼或“无钻戒不结婚”的除外;(4)婚后买了钻戒离婚的,如果认同首饰属于“一方专属生活用品”,往往认定钻戒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认为首饰价值很大,可以作为资产的一部分,已经超出了“日用品”的范畴,只有女方可以佩戴,并不代表具有排他性,就会认定钻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重要的是,钻戒的相对价值很重要。在法官眼里,单身男性咬紧牙关购买的“鸽子蛋”往往与结婚目的挂钩;已婚男人送妻子超过个人收入水平和家庭经济条件的钻戒,这是人之常情,必然期待长久的婚姻。如果盲目认定“织女”收到的钻戒为其个人财产,忽略上述因素,可能导致个案利益失衡。据说,牛郎唯一的亲人牛哥牛嫂看到牛郎和织女即将组成新的家庭,向织女赠送了一整套黄金首饰。牛郎织女分手后,牛哥牛嫂想要回她的黄金首饰。分析:情人家的赠与是附有条件的。恋爱期间,一方近亲属自愿赠与的以两恋人结婚为目的的财产,被主流观点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或目的赠与。当不能达到结婚目的时,赠与无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时,一般予以支持。但捐赠财产已用于情侣双方共同生活费用的,可酌情扣除返还。据说牛郎按照习俗要给织女一大笔彩礼。可惜两人没能结婚。于是,牛郎想找织女,尤其是她的父母要彩礼。分析:有时候关于婚姻和爱情的事情不仅仅是男女之间的事情。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分三种情况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实践中要注意登记结婚虽未同居但花钱准备结婚,或者未登记结婚但同居甚至有孩子等具体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返还彩礼。要酌情考虑准备结婚或共同生活的必要费用,对返还彩礼给予部分支持或不支持;对于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并不是完全否定。除第三种情况外,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可以在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彩礼目的、当地风俗习惯、婚姻过错等因素后,酌情确定,以平衡各方利益。因为彩礼的支付者和接受者不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包括他们的父母,甚至其他亲属。因此,由当事人本人或其父母作为原告起诉并返还是合适的;原告要求对方父母和当事人本人对彩礼返还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予以支持。据说牛郎织女结婚后,王太后看到女儿出行没有车真的很辛苦,就出资给织女买了一辆车作为生日礼物。王一直认为登记在织女名下的车辆是她的个人财产。解析:婚姻就是你的礼物不一定只属于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赠与的财产,未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父母一方出资为子女购买所有权需要登记的动产,如车辆、船舶、[/k0/]器具等。所有权登记在他一个子女的名下,不能视为对其子女的赠与。甚至,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一方父母在该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资购房,仅以该方名义登记的,也应当明确约定是否属于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否则,也有一些观点认为,仅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不足以构成排除婚后共同所得法律制度的“明确约定”。为子女购买完全由父母所有的房屋,仍应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07据说,牛郎夫妻,历经万年苦难,分离后为自己找到了另一个爱人——子怡。子怡自称是“小三”,所以她不用退回七夕从牛郎那里收到的礼物。分析:擦亮眼睛,不要插手别人的婚姻——已婚者赠与的财产必须全额归还。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明显超出了行使家庭代理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侵害了夫妻一方的共同财产权利,也违反了公序良俗。这个礼物是无效的。而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共同所有权关系终止前,夫妻双方享有不分份额的共同权利。因此,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婚外第三人返还一方赠与的全部共同财产而非一半。在实践中,接受礼物的婚外恋者经常辩解说他们不知道对方已经结婚的事实。对此,建议两点:(1)虽然“做小三”确实有可能,但婚恋过程不同于普通人之间的交往和沟通,“做小三”的事实很难证明;(2)以恋爱为由接受他人的无偿赠与,往往不构成合法的善意取得。那些关于“约定”的传说01据说穷小子牛郎没钱准备七夕礼物,许诺等他有钱了送包裹,送车,送房产。解析:发誓是情感行为,付出是法律行为。《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但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可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除外。恋人之间口头或书面达成赠与协议,显然不是例外。当允诺的赠与人食言时,赠与可以随时撤销。即使夫妻之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同所有,但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注销的,仍按前述规定调整,即赠与人在财产权转移前仍享有任意注销权。据说牛郎织女海誓山盟,此生永不负。谁提出分手或离婚,谁就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解析:忠诚取决于道德约束,这是法律无法调整的。即使是恋爱中的同居双方签订的保证相互忠诚的协议,以不分手、不背叛甚至保证婚姻为内容,也只是双方维护感情的一种意志表达,并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实践中夫妻之间签订的此类忠诚协议的效力,众说纷纭。即使被认为有效,也往往对协议内容有非常严格的要求,比如不得限制婚姻自由等基本权利,明显不公平。《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尽管争议仍不可避免,但越来越多的法官采纳了最高法院对《民法典》条文理解和适用的观点,即此类协议本质上是道德的、情感的,当事人自愿善意履行。法律不禁止丈夫和妻子签署此类协议,但不给予他们强制执行权。据说牛郎和织女同居了一段时间,后来分手了。王太后指示织女向牛郎要求精神赔偿或青春损失费,牛郎同意了。分析:爱情不是商业行为。同居后谈恋爱分手,既没有侵权责任,也没有合同责任,更没有不当得利。如果没有共同财产、法定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双方之间,仅基于曾经相爱并共同生活的事实,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或青春损失赔偿。即使男女双方在分手时已就上述款项达成协议,但如果一方事后食言,未实际支付,另一方以协议方式起诉对方履行,也无法获得支持;同时,如果一方已经自愿实际履行,后来反悔要求返还,也不能支持。据说牛郎和织女在婚前或婚后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和土地财产全部归织女所有。解析:法律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约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可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是充分尊重双方约定的。只要这份协议是书面的,它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不涉及他人利益的,夫妻之间约定共同财产等不动产归一方所有的,即使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也具有该方取得所有权的效力。据说,在这个七夕,牛郎下定决心要和他的婚外情人子怡分手。考虑到他打掉了子怡,他别无选择,只能签署协议,赔偿子怡10万元。分析:恋爱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更别说婚外情了。即使正常的恋爱关系或同居关系终止,其间一方已终止妊娠、生育或遭受暴力伤害,法律也只保护该方要求另一方承担实际费用或确定应支付费用的权利。双方的主流观点是,对于超出上述费用的赔偿,协议不应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如果男方已经自愿付出,事后反悔要求退款,就很难得到支持。对于婚外情,毫无疑问,主流观点是坚持否认这种“补偿”协议的有效性。甚至,如果第三者明知与配偶保持不正当关系,终止妊娠、分娩等实际损失。这期间发生的事情也很难得到支持,因为双方都很清楚。而且,即使第三人已经实际获得了“分手补偿金”,法定配偶仍有权因夫妻共同财产被擅自处分而主张返还。据说织女知道紫衣的事,在双方登记离婚的前提下,与有罪的牛郎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但牛郎反悔了。分析:基于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协议往往难以生效。当事人以登记离婚或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为条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离婚协议无效,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的,一般认定财产协议未生效。有些财产,比如房子,即使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也可能因为离婚的前提不成立,仍然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婚姻期间,只有夫妻双方在离婚前提下达成的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时,一方主张无效、失效或被撤销的,一般不予支持,除非是在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身权益的前提下达成的协议。据说牛郎发达后决定和织女离婚。两人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约定牛郎婚前个人财产一套给织女,另一套给双方儿子牛小郎。离婚后,产权变更登记前,牛郎反悔。分析:离婚协议要认真签署,妥善保管。实践中,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或未成年子女所有,离婚后但产权登记变更前,不允许其中一方行使任何赠与的撤销权,这几乎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上,即使上述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考虑到离婚协议中处理的事项涉及人身和伦理方面,主流观点认为相关条款不能孤立看待,构成一般赠与合同。双方已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此前提下离婚的,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不得因房产未实际交付而主张授予任何撤销权。重要: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如果事后订立协议时没有欺诈、胁迫行为,即使协议内容总体上看似严重偏离平等、平衡标准,但如果一方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也很难得到支持。牛郎织女,聚散。但是不要否认,爱曾经来过。愿今天你遇见或将遇见彩虹般的人,从此“昼为晨,月为夕,清为夕。”
祝大家七夕快乐!
(此文人名仅为代号,纯属虚构,请勿代入)